本报讯(何 骁)一位刚出狱不久的“飞车贼”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抢夺他人财物14起,涉案金额5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光山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余某1990年出生。2007年12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光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出狱后不久便重操旧业,自2010年8月31日伙同他人骑摩托车疯狂抢夺作案,先后在该县县城、乡镇小路等地,以步行或骑自行车、电动车的女子为作案目标,乘人不备,抢夺作案14起,抢夺现金、手机、有价证券、首饰、身份证等物品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且是累犯,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余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