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红武 黄 磊

“依法行政”包括“依法”与“行政”两方面。“依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核心。首先,从本质上讲,所依之法应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之法,因此,依法行政就是将行政执法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以权代法”、“以人代法”和“以言代法”。其次,从形式上讲,所依之法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其效力等级不同。行政机关所依之法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标准。《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背《宪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再次,从内容上讲,所依之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较为薄弱,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只注重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认为只要依据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即可。一些执法人员认为,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行政行为,是吹毛求疵。程序法除了对实体的正确实施具有保障意义外,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本身就是法律公正不可偏废的内容。行政程序立法通过提升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确立行政相对人在现代行政法中的主体地位;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能将对行政权的控制由事后转向事中,良好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对峙与合作的法定平台;通过磋商、合意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地位,“让行政相对人拥有站着与行政机关说话的充分理由,主动参与行政过程,讨论与己有关的事务或者大家都在关心的事务”。

依法行政是否就是“依法”加“行政”呢?不然,在我国,对依法行政的涵义有许多叙述。综观这些论述,虽然表述的侧重点不同,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概括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取得并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依法行政的内涵具体包括三个层次:首先,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其次,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再次,依法行政,违法必究,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违法必究正是保证行政机关不违背依法行政原则、不逾越法律底线的现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