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信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举报,在平桥区明港镇某调味品厂仓库内依法查扣140件(1×20×500ml装)标注为“镇江香醋”字样的食用醋和12000套标注为“镇江香醋”字样的商标标识。

经查:该食用醋是当事人于2010年8月生产,共生产了150件,已经销售了10件,每件销售价42元,生产成本每件36元,获利60元;当事人使用的印有“镇江香醋”字样的商标标识,是其2010年8月在驻马店市以每套0.04元的价格印制,共印制了15000套,已经使用3000套。“镇江香醋”商标系镇江市醋业协会于2007年5月14日注册的集体商标。以上标注有“镇江香醋”字样的食用醋和“镇江香醋”商标标识经镇江市醋业协会鉴定,结论为:“镇江市醋业协会未授权该调味品厂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为侵犯我协会商标注册权。”

当事人非法经营额5460元,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信阳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暂扣的标注有“镇江香醋”字样的食用醋140件、“镇江香醋”商标标识12000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