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检察工作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着力转变检察工作中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检察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科学执法的理念,必须从三个转变入手:一是要从“惩治犯罪”向“维护正义”理念转变。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仅追求“惩治犯罪”功能、忽视“维护正义”的现象,如在办案中追求立案数,在审查起诉定性时首先考虑的是重罪等。要克服这种错误倾向,一方面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依法行使权力意识,使得惩治犯罪、保护社会让位于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作为执法的第一选择;二是要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在执法中,检察人员有时会将犯罪嫌疑人放在对立的位置上,从而容易走上有罪推定的歧路,为此,检察干警首先必须树立平等的观念,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向无罪推定靠拢和转变;三是要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转变。程序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根本基础,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为此要在执法办案中强化程序正义,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二、用领导方式转变助推检察工作开展,必须在服务大局上有新作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检察院应当比以往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使命的神圣,所承担责任的重大。检察机关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就是要在工作中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把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执法,怎样服务”这样一个根本问题。科学发展观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对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检察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于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作为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统领检察工作,坚决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彻底摒弃就案办案、离开服务机械办案或离开办案搞服务的现象,要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的前提下,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善于用政策调整执法活动,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二是强化公平意识。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破除不平等待遇上的歧视性观念,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营者和对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提供法律咨询,主动上门服务,帮助解决涉检方面的具体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部署工作时,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环境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新时期党的建设要求出发,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公平正义的事坚决不做,对于破坏和干扰经济建设的任何腐败现象坚决惩治,避免因腐败现象严重,令投资者望而生畏,不敢投资,甚至撤走已投入的资本,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三是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工作中,既要代表国家批捕、指控、揭露、证实犯罪,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具体实施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在执法中还必须自觉把执法行为置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包括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和其他执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对办理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要持向上级领导汇报。积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指导检察工作,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用领导方式转变助推检察工作发展,必须在维护稳定上有新成效。领导方式转变的根本目的就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检察机关领导方式的转变应体现在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上,应体现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一是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宽严相济的司法环境。要重点打击群众关注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黑恶势力”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要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打造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工作职能,深化和实施“教育、制度、监督”的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严肃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依法办理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惩治腐败取信于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三是要认真做好民事行政案件的息诉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息诉工作是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确保一方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途经。实践证明,每一件申诉案件都潜在矛盾激化的危险因素,如果置之不理,申诉人的不满愈演愈烈,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息诉工作,可以使申诉得到及时处理。这样既可避免申诉人由于等待处理结果时间过长而到其他部门去多头申诉,导致不同部门对同一申诉案件同一复查,也可以避免申诉人到不同部门申诉的奔波之苦,以及申请人因不能实现申诉目的而产生的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适时做好息诉工作,既让申诉人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四、用领导方式转变助推检察工作发展,必须在队伍建设上有新举措。领导方式的转变就是人的转变,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就检察机关而言,公正执法的水平取决于队伍业务素质的水平。队伍素质高,公正执法就好,队伍素质低,公正执法就差。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检察系统专项主题教育以及“岗位练兵”、“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高标准严要求的角度来讲,还需要在政治素质、法律政策业务知识、执法作风等方面不断提高。所以,领导方式的转变,必须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建设具有战斗力、凝聚力的领导班子。一个好的班子能带出好的队伍,班子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必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相统一。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必到”,即办理大要案必到,办理疑难案件必到,突破案件加班必到,处处发挥领导班子的带头和表率作用;在工作生活中要坚持做到“五个牢记”,即牢记党的宗旨,牢记权力属于人民,牢记党员义务,牢记法律赋予的使命,牢记自己的领导者身份;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能力,要在培养、锻造上下功夫。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立足于岗位练兵,采取请进来讲,强化自学、互帮互学等多种形式,提高干警素质。同时,检察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四个进一步”,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设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