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志豪 吴国磊)固始县一农民伙同他人,将路边“捡来”的一流浪痴呆女子以4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做儿媳。未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2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男,现年40岁,住固始县丰港乡张集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8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06年,郑某(另案处理)在固始县城关“捡到”一流浪的痴呆女子,遂与被告人张某一起,将其交给李某照料,并计划将其卖与他人。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与郑某一起,找到刘某,并通过刘某介绍,将该痴呆女卖与安徽省阜南县老观乡王营村村民刘某某做媳妇,得款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