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年年提,但各种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不寒而栗,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有关部门都行动迅速,查禁措施也十分得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突击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价值何在?

王建委员直言,问题主要还在于监管环节出了问题。正是由于监管的缺位,使得“日常检测”流于形式,其结果是“日常检测”总一无所获,“紧急抽查”的结果总会“石破天惊”,监管应该走向前台,绝不能总在扮演“马后炮”的角色。

王建委员谈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三鹿事件之后,我国推出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他建议,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关的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