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涉嫌犯罪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2006年至2008年间,身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光裕,为给上述两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45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光裕提出上诉。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点评:

“黄光裕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意义:显示了中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的决心。“黄光裕案”的故事也更为典型:一些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取更多资源,牟取更大利益,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经营和内幕交易,并以行贿手段来寻求官员庇护,这些都在黄光裕身上一一体现。“黄光裕案”的宣判除了给企业及其经营者以警示,也给一些官员醒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