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广义)昨日,我市公安部门通报,因开货车没有按要求覆盖车辆而将载物抛撒在路面上,事主周某受到了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1月24日下午,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何孝营村村民周某,驾驶车牌号为豫S13812的低速自卸货车在运送石粉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将车载物覆盖,造成车上石粉抛撒在路面上,平桥勤务大队民警在工五路高铁立交桥西侧将正在行驶的该辆车查获,安排司机周某在原地等候接受处理,而周某未等接受处理就私自将车辆开走,并将货物卸载。
1月25日,平桥勤务大队民警电话联系车主周某,周某承认1月24日下午在运货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随后,周某按照民警要求驾驶豫S13812低速自卸货车到楚王城交警中队接受处罚。经检查,公安民警发现该车存在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月25日10时50分将该车扣至申通停车场,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100元之处罚;同时,针对其车辆抛撒行为,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周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