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其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点评:
“两个证据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学者所说,“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从“严禁刑讯逼供”说教,到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治理“刑讯”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