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 余 婧)阿文作为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药商提供的回扣达47000余元。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文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阿文作为某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利用其代表本院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负责采购药品的职务之便,与药商商定:销售给医院的药品按每支0.5元至1元提取回扣。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药商多次销售给医院针剂药品,并按上述商定多次给阿文购药回扣共计47000余元。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文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阿文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