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前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否则依法从严惩处
本报讯(记者 方慧玲)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明年3月31日前自首的,可视犯罪情节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这是记者从12月27日召开的全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联席会议上获悉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实施或参与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会议通报了今年全市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就广泛宣传《通告》精神,营造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氛围等事宜作出部署。同时要求以发布《通告》为契机,全面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
会议指出,虽然我市今年“打拐”工作卓有成效,成绩位居全省各地市前列,但仍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的变化,我市农村近年收买被拐卖妇女现象增多,因此,要认清形势,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当前及下一年“打拐”工作中,依然要认真贯彻“宣传先行、严打开路、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广泛宣传《通告》及典型案例,增强群众“防拐”意识,同时通过“严打”,防止本地容留被拐妇女儿童。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反拐”成员单位要明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打击实效,为创建平安信阳、和谐信阳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