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近日,潢川县检察院经多方努力,促使一起涉嫌盗窃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一起上访案件。
2010年4月22日,潢川县检察院受理了由潢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杨某、顾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
2009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和潢川县城关居民田某某约定合伙在潢川建打桩机组装厂,但杨某一直未投入资金。2010年1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顾某某(系杨某姐夫)在田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将打桩机卖掉,获款40000元,并于次日凌晨2时将该厂机械及零部件盗走,经潢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2425元,后该机械及部分零部件被追退。
潢川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伙期间,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引发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因此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顾某某的亲属认为该案构不成盗窃犯罪,属于自诉案件,多次上访,并反映到市委政法委,要求放人;被害人田某某由于没有得到赔偿因而上访至信阳市检察院,要求以盗窃罪起诉杨某、顾某某。
面对双方当事人过激的情绪和可能进一步上访的苗头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潢川县检察院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在该院检察长徐晓明的安排下,经过十余次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杨某、顾某某的父亲共同赔偿田某某10万元,被害人田某某同意撤销告诉,请求不追究杨某、顾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潢川县检察院随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建议书,潢川县公安局依法撤销了该案件,杨某、顾某某二人被释放,该案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