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偷盗家狗
民警迅速抓获
近日,浉河公安分局谭家河派出所成功抓获一名偷窃村民家狗的窃贼,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
11月23日上午8时许,该所所长顾涛、教导员祁斌带领民警冷强和乡综治办人员巡逻至谭家河乡四里桥村山神庙组时,突然发现远处路边枯草林中,有一个人鬼鬼祟祟,正蹲在地上朝一个类似弓箭的凶器上装箭头,并不时地瞟着不远处村民散养的一只家狗。民警们遂决定上前盘查,不料该嫌疑人发现后,迅速起身骑上停在附近的摩托车欲逃窜。民警们见状立即追赶,并迅速动员附近干活的群众进行围捕,警民联合,很快将嫌疑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当场搜出弓弩1把、箭头8发,且箭头均用麻醉剂浸泡过,从其摩托车后查获一只被毒死的家狗。
民警将嫌疑人带到所内盘查,经查,该嫌疑人名叫王某。据其供述:最近几年,每到秋冬季节,他都利用弓弩发射麻醉箭头射杀群众家的看门狗,然后再把狗卖到市场获利。
目前,违法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拘留。(付金钟 吴 鹏)
见财起意不应该
积极赔偿获谅解
邻里之间本应相互帮助,友好相处。但商城县的马某见财起意,将邻居廖某家38只鸭子赶回家后卖掉。近日,商城县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对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马某与廖某为同组邻居。2010年11月8日9时许,马某在野外放鸭子时,自家鸭子与无人看管的廖某家的38只鸭子混在一起,马某见四下无人,遂将鸭群赶回家,将廖家的38只鸭子逮住,以每斤5元的价格低价卖出,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将马某抓获。
案件提请审查逮捕后,公安机关提请时认定该案涉案价值1120元,承办人经过审查,对案件材料认真分析和核实,证实被盗鸭子价值946元,认定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办案人员到发案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受害人得到赔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该院遂以不构成犯罪对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叶 虎 田立新)
流窜多地盗电缆
一朝落网获刑罚
山东省平邑县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当起“线耗子”,伙同他人流窜多地盗剪通信电缆。近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冯某,男,山东省平邑县农民。
2007年2月25日,被告人冯某伙同陈某、张某、陈某某、李某(均已判刑)窜至固始县蒋集镇童庙村盗窃通信电缆590米,价值11865元。同年3月2日,这伙人又窜至固始县往流镇西街附近盗窃通信电缆线300米,价值2617元。4月份,该团伙又先后窜至河南省中牟县、荥阳市盗剪通信电缆,总价值153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吴国磊 张 勇)
为上网抢劫他人
陷囹圄方知后悔
近日,光山县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男,初中毕业后一直在某理发店当学徒。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无钱上网,在光山县某镇第一初级中学对面巷子里,以语言威胁及轻微暴力的方法抢劫该校学生何某人民币45元。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请何某一起吃饭,从中支付费用10元,饭后又带何某到该镇某网吧上网,何某借机报案。民警将潘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将部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为其缴纳了罚金,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夏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