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宗 明 永 佳 德 平) 新县政府采购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积极推行“阳光采购”,严格实行“四规范”,不仅节约了财政资金,还有效防止了政府采购违纪违法行为。

管办分离,规范管理体制。在设置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该县另设立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管办分离,从体制上一改过去职能重叠、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提高了采购效率和质量。

“三权”分离,规范监督机制。为防止采购过程“暗箱操作”,该县实行管理者(政府采购办)、操作者(政府采购中心)、使用者(采购单位)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从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拓展采购领域,规范采购行为。该县将政府采购商品类别扩大到服务类和工程类共50多个项目,并将采购项目全部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承办。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在采购方式上严格规范申报审查程序,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今年以来,该县共实施政府采购72批次,合理使用采购资金620万元,节支率达11%。

健全工作机制,规范采购流程。该县纪委监察局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中心行为规范、招投标工作纪律等14项工作制度,从拟定采购任务、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中标公示、签订合同,到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行;让采购单位全程参与采购,县检察院和县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在新县财政信息网开设政府采购专栏,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