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个体建筑承包人只顾赚钱,在施工安全设施上舍不得掏钱,终于酿成惨剧: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该承包人也因此付出惨痛代价,赔偿巨款并领刑。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固始县城郊乡农民。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与李某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杨某为其承建位于凤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一处别墅。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在组织雇工陶某等人拆卸三楼建筑模板时,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陶某在拆卸作业过程中坠楼受伤,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经鉴定,被害人陶某系头部着地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当天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告人杨某等人共赔偿陶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10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吴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