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检察院 毕春燕
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实施作案较为简单,骗取财物后行为人逃之夭夭,不仅诈骗形式非常明朗,而且非法占有的目的很明显,较易把握。但从近年来受理提请审查逮捕的诈骗犯罪案件来看,诈骗犯罪呈现新的特点,多是以熟人为作案对象的“吃熟”诈骗。这类诈骗是犯罪分子针对“熟人”甚至更为亲近的人,以多种借口骗取财物,供个人挥霍。由于是以熟人为对象,因而诈骗的欺骗性更强,认定的难度更大。
一、新型诈骗犯罪的特点
1.实施对象亲人化。由传统的针对陌生人,转为专门针对熟人甚至较为亲近的人,并且以借款的名义实施,导致是借贷纠纷还是诈骗难以区分。如孙某诈骗案。孙某系外省人,在外务工期间认识了何某,2005年与何某结为夫妻。2008年10月份,孙某谎称在上海买彩票中奖200万元,以此得到何某及何某家人的信任,随即以与何某姑夫张某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现金5400元。之后孙某又以其在上海买彩票中奖200万元为幌子,先后向何某的父亲及其他亲戚朋友借款14000余元。这些借款除部分在案发前归还外,其余全部被其挥霍。
2.实施手段欺骗化。赤裸裸地骗取他人财物的形式已经不复存在,行为人先有一定的经营行为,而后一步一步地吸引被害人投资,在被害人投资到期后不归还。如吴某诈骗案,被害人李某系吴某的姑夫。2007年12月份,吴某在外承包了涵洞工程,在工程开工后,吴某找到李某,说自己在外承包了涵洞工程,还有几个工程也准备上马,想请李某过去考察一下。在吴某多次催促下,李某前去考察。吴某将李某领到几处工地说是自己的工程,拿来工程承包合同给李某看,又请来自称是发包方负责人与李某见面,以此得到了李某的信任。吴某随后拉拢李某投资。李某先后通过银行汇款10万余元给吴某作为合伙投资。款项到位后,吴某一开始说工程进展顺利,等过一段时间后,吴某以工期延误工程亏损等理由拒不还相关款项,致使李某血本无归。
3.虚假身份公开化。行为人以某种身份公开与被害人接触,而且有意识让被害人身边的人知道,在被害人生活的区域内形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被害人放松警惕轻易上当。
4.财物处置多样化。有的直接骗取金钱用于赌博,有的用于归还欠款,有的将他人财物占有后用于质押,然后将质押得款用于个人消费。
5.占有财物明显化。就实施行为后的表现而言,有的作案后因害怕遭到被害人打击报复而外逃,但是会经常打电话给被害人告之正筹钱还款,有的并不外逃且有一定的还款行为。
二、案件的认定把握
“吃熟型”诈骗案件在近年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由于此类案件非法占有的目的难以认定,导致罪与非罪难以把握,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新的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认定:
1.从熟人关系上去把握。如果仅仅是双方熟悉,没有亲属关系,行为人有意编造事实,骗取信任而取得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近亲属实施诈骗,因为双方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2.从合伙事项真实性上去把握。合伙从事某一生产经营事项,该事项根本不存在,根本未进行,或行为人明知根本不可行,可以认定。在筹划合伙事项进程中,虚构、捏造关键事实而取得他人财物,不归还的,可以予以认定。
3.从款物使用、去向上去把握。行为人将款物用于正当投资或经营活动,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亏损,到期不能归还,依然说明其借款时有归还的意图和可能,一般不能认定。如果行为人所借款额远远超出自己的还款能力,或借款后进行挥霍,根本没有考虑过还款,一般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够认定。
4.从占有款项的意图上去把握。如果行为人得款后用于经营投资并想办法筹钱归还,一般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有的行为人在被害人发觉找其要款时,会打出借条,以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此种情形要认真审查,如果行为人对于借条中的数额根本无力偿还,也没有还款的打算,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从行为人作案后是否外逃上去把握。作案后是否外逃,不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真实意思是借,但由于其他原因到期后无力还款,因惧怕被害人报复,而外逃,此种情形依然是借贷而不是非法占有。当出现案发后行为人外逃时,应综合整个案件,结合其他情形进行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