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罗明海)近年来,坚持“和、快、严、优”方针,扎实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通过办案,警示和教育了犯罪嫌疑人,安抚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执法理念上注重一个“和”字。该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转变了过去那种“人抓得越多、起诉得越多,工作就越好”的执法理念,使干警认识到,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树立以人为本、挽救教育、化解矛盾的理念,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采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如该院2009年受理的杨某致钱某轻伤一案中,杨某与钱某系邻里关系,二人均为年过七旬的老人,生活主要依靠社会人士帮助和政府救助。根据相关政策,此案符合轻缓刑事政策,杨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双方未达成和解,钱某受伤后依靠村委会安排邻居护理,医疗费也没有着落。为了妥善办理此案,该院派出专人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的配合下,作了大量说服工作,钱某深受感动表示愿意接受和解,并接受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杨某被释放后亲自护理钱某,两人的矛盾得到了化解。
在办案节奏上讲究一个“快”字。为加快办案速度,该院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一是及时分案。该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内勤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先熟悉案情,并将符合刑事和解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及时交给科长,再由科长核查后分配给承办人。二是专人管理。由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该院安排政治、业务素质高,善于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的干警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由于有专人承办,办案节奏大大加快。
在执法标准上把握一个“严”字。一是把好适用对象关。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和偶犯。二是把好适用范围关。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且属于轻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具体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因一般民事纠纷所引起的案件,如邻里纠纷;被害人有过错,如被害人无故挑起事端;间接致人伤害,如伤害结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直接所为,而是介入了其他间接因素;未成年人的轻微伤害案件。三是把好适用条件关。对于是否能适用刑事和解,该院坚持了“四查四看”:一查犯罪嫌疑人向受害方的道歉表示,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过;二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看和解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查犯罪嫌疑人向受害方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据,看经济赔偿是否到位;四查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思表示,看是否消除了双方的恩怨,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四是把好适用程序关。该院刑检部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轻微刑事案件后,承办人通过全面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双方当事人有意向和解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启动和解程序进行和解,承办人再根据和解协议,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报市检察院审批备案后,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在办案效果上实现一个“优”字。该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本着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尽可能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对抗和打击面,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社会更和谐,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