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 柳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2010年10月8日,《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50万余人将从中受益。
四类人群可获得救助
按照《方案》规定,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四类,分别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方案》要求,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意识。要公示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分四种方式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合、参保,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四类。
第一,资助参合、参保。按照城乡统一的资助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实施门诊医疗救助。1.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各县区可根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拨付不低于200元的门诊医疗费。2.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年门诊医药费支出较大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到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各县区自定)就医或购药。
第三,实施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要积极施行医前或医中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需个人承担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2.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因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3.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及确需救助的其他对象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因病住院治疗,且自负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一般控制在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以内。
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救助,但各类对象年内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各县区医疗救助标准可根据救助资金筹集和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