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惠凤
2010年9月20日,光山县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彭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决定出狱后,要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重新做人。
法院查明,被告人彭某、彭某某均系湖南省双峰县人,系堂兄弟。2010年春,两人到湖北省武汉市务工,因无正当职业,不惜铤而走险,干起了成本低、利润大的假发票买卖。
201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伙同彭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长途客运站,将以1200元倒买来的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的非法制造的河南省信阳市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共计20本937份,通过当天武汉市发往光山县的豫S72345号客车托运到光山县出售给已电话联系好的一女子。在豫S72345号客车当日夜到达光山县客运站后,经群众举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到该车上将该20本发票予以扣押。经信阳市地方税局发票管理局鉴定,该20本发票均为假发票。5月29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武汉市新华长途客运站内,将前来豫S72345号客车领取货款(出售假发票款2200元)的被告人彭某、彭某某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某出售假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票未能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