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尤玲 周 辉)近日,罗山县检察院监督立案的一起诈骗案的被告人史某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37岁,农民,开封市通许县人。经查,2008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被害人胡某某让其到某酒店老板刘某处要账之机,将其中的15237元以刘某的名义写下欠条,谎称没有要来,私自将钱占为己有。胡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以系二人间的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该院受理胡某某申诉后,发现史某某有多次诈骗胡某某的嫌疑,于2009年10月27日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罗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同日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06年至2009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的啤酒门市部打工期间,虚构自己是转业干部,其哥在中央警卫团工作、姐姐是开封市副市长的事实,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的儿子上军校、女儿安排工作和胡某某承揽工程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3737元。
该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将诈骗的财物大部分挥霍,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退赃1万元,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