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晓玲 梁 波)近期,浉河区检察院积极推行日常联系工作制度、直接联系人制度、检察工作通报制度和督办、催办制度等四项制度,使该院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日常联系工作制度。该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及办公室主任和人大代表联络员等为成员的人大代表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该院办公室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员,并建立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档案,将所联系的人大代表详细情况及联系内容等予以登记。

直接联系人制度。该院确定由党组成员、中层干部在内的27名干警为人大代表直接联系人,每位直接联系人负责联系1名至2名代表,并向人大代表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每季度与每位人大代表联系一次。联系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工作汇报会、登记走访、函件联系或电话联系等。

检察工作通报制度。该院规定实行“一季一通报”,通报内容涵盖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及检务保障等工作。通报以信件的形式向每位人大代表送达。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联络员报分管副检察长及检察长同意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督办、催办制度。该院在办理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时,实行办公室和业务部门两条线督办、催办制度。由联络员定期通报办理进展情况,逐案催办、定期催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