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蝇头小利,容留他人卖淫,9月7日,光山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1日中午,刘某容留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卖淫1次,获利10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刘某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