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广义

今年9月1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十七周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无线电统一管理,建立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把无线电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磁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营造依法使用、管理无线电设备舆论氛围,昨日,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刘贻明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信阳无线电管理局的职责和管理范围是什么?

刘贻明:信阳无线电管理局是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直属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定信阳市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协调处理全市范围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负责全市范围内无线电监测。

信阳无线电管理局管理范围是:编制无线电频率规划;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审批及电台执照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核准;对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波辐射管理;无线电监测和设备检测;涉外无线电管理等。

记者: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原则是什么?

刘贻明: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记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要哪些手续?应具备什么条件?到哪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刘贻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网络设计方案及发射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具体程序有受理、审核、电磁环境测试、审定、验收、发照等。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受理审批设台(站)的规定,无线电台工作范围跨省使用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批,跨市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批,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台由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批。

记者:无线电台(站)在使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刘贻明: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止使用或者注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停用或注销手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记者: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刘贻明: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审批机关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的原则是: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记者: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什么要缴费?

刘贻明: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频率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办公室1998年联合制定下发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指出,收取无线电管理费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记者: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有哪些?

刘贻明: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记者:不缴纳无线电管理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刘贻明:国家《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频率使用和设台(站)的申请。

记者: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要受到什么处罚?

刘贻明: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记者: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是否触犯《刑法》?

刘贻明:《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无线电管理人员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刘贻明: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