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致对方轻伤。近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管制一年。

被告人曾某,住固始县石佛店乡瓦房村。2010年1月28日13时许,石佛店乡居民李某在变电站施工。被告人从此路过,与李某说起变电站曾欠他钱不还的事。李某不以为然。双方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觉得自己吃亏了,遂离开现场找来弟弟曾某某,两人又与李某再次厮打。曾某将李某右耳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右耳损伤程度为轻伤。

后经双方协商,曾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吕志豪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