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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临界点。一是把矛盾化解作为考量逮捕必要性的要件之一,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该院对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把逮捕的必要性作为逮捕的重要条件予以充分考虑,在逮捕必要性的把握中充分考虑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捕或者不捕可能引发哪些新的矛盾。对有明确受害人的案件,尽可能地征求和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对那些对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或进行物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从轻处理。同样,对符合不捕条件的案件尽量把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量,慎重作出不捕决定。二是努力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制度,积极探索附条
件不起诉制度,在公诉环节化解矛盾;积极慎重开展刑事调解工作,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耐心与当事人加强沟通,以法释理,以理服人,成功息诉了多起申诉上访案件;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和方法,对轻微刑事犯罪,坚持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依法运用好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三是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和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两手并举,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合理调配运用检察资源,提高打击效能;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机制,加强检察环节
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把握化解社会矛盾的结合点。该院坚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落实坚决、依法、准确、及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在开展这些监督过程中,该院同样着眼于化解矛盾。如在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该院既关注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公正,也关心涉案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对于矛盾得到化解,已经案结事了的,即使判决裁定存在一些瑕疵,也不轻易启动抗诉程序。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该院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进行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基本公正,但涉案矛盾没有化解,
当事人反复申诉的,不简单地作出不抗诉决定,而是耐心做当事人工作,尽可能地化解矛盾,并使其服判息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该院把重点放在危害群众利益,群众投诉无门,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上,并始终关注案件进展和矛盾的化解。如该院建议提请再审的河港镇某村民组茶园申诉案已审结,14户村民于20年前分别承包的59亩自留山,在持有《林权证》的情况下被法院判为集体所有。10年来,村民们先后到区、市、省上访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该院审查该案并建议提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求。目前这一案件已经成功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