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从罗山县城租乘孙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当行至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一僻静处时,被告人李某对孙某殴打后实施抢劫,因被人发现,抢劫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王超王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