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干警倾注真情 成功化解家庭纠纷

日前,息县检察院检察干警深入乡村调解,化解一起家庭纠纷。

2007年年初,信阳万通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息县某镇开发小集镇建设工程。次年5月19日,该镇街村村民常某的儿子与万通达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把常某名下的一处宅基地换取原址4间门面房,并约定支付对方6.5万元。随后,该公司把常某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

2009年2月,常某以其子无权代理及自己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此协议无效,要求万通达公司赔偿自己的房屋损失5万元。同年5月7日,法院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2010年6月,在多方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常某向息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过深入调查,息县检察院民行科认为申诉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决定提请抗诉。同时,检察干警发现常某父子感情深厚,此案应以调解处理。于是,该院一位科长靳志华先后三次进行调解,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矛盾。

7月26日,常某父子主动找到万通达公司,支付对方3万元,原协议继续履行。(余 杰 邢 强)

梦想中大奖

受骗后悔迟

近日,光山县马畈镇汪畈村村民陈某收到一条手机中奖信息。陈某便通过手机短信和对方联系,对方称其中奖28万元,但需支付相关费用。陈某于7月8日至7月11日往对方提供的农行卡和邮政储蓄卡分7次汇入现金65080元。汇款后,陈某再次与素未谋面的对方联系时,对方的电话却怎么也拨打不通,方才发现被骗。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事先预谋,虚构事实,利用金钱做诱饵,通过手机短信中奖诈骗钱财的案例。公安机关在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提醒广大手机用户要明辨是非,遇有同类事件应第一时间报警,避免成为受害者。(张玉峰 李建华)

逃犯潜逃七年

民警破获积案

近日,商城县公安局成功抓获一名身负命案潜逃7年的逃犯。

2003年9月16日夜,商城县城关镇居民熊某在县政府广场附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捅死。接到报案后,商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经过大量走访排查,确定家住潢川县伞陂镇的李某和彭某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李、彭二人一直潜逃在外。期间,商城县公安局曾先后8次赴江浙等地进行抓捕,于2006年将彭某抓获归案,但李某却毫无影踪。今年命案积案攻坚战开展以来,商城县公安局将该案作为重点攻坚对象,成立了以局长侯志强为组长的攻坚领导小组。专案民警积极外出摸排布控,在效果不够明显的情况下,另辟蹊径,从李某的次要社会关系入手,力争取得突破,并最终获悉了李某潜逃于苏州一带的重要线索。6月15日夜,该局刑警大队和城关派出所民警一行四人放弃端午节休息的时间,连夜赶赴苏州开展工作。两天后,他们获得了李某藏身于苏州工业园区一塑料厂的可靠信息,并成功在该厂生产车间内将李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培强)

民警热情服务

赢得群众赞誉

近日,浉河公安分局十三里桥派出所民警在采集信息期间为一位98岁高龄老人办理户口,解决了老人的燃眉之急。

7月18日,民警在对十三里桥乡何湾村98岁高龄的贫困户李某进行户口登记时,老人语无伦次,拿不出户口本。走访民警通过村干部联系其儿子,获知老人患老年痴呆症,现已认不清任何人。得知派出所来登记父亲的户口,老人的儿子立即赶到现场求助民警,称其父亲长期患病,本来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很难负担医疗费用,现在一直想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可是自己的父亲长达10多年没有户口,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获知情况后,民警快速调查清楚这位老人没有户口的原因。7月20日上午,何湾村片警张亮专门将老人及其儿子接到派出所,为其照了身份证照并办理相关户口手续,又告之派出所将以最快速度将户口本送到老人的手中。临别时,老人的儿子握住派出所民警的手感激万分。(吴 鹏)

男子遭遇婚姻骗局

拘禁“媒人”被判管制

固始县一青年农民因家贫,从外地“买回”一个老婆,不料“老婆”刚过一周就趁空逃之夭夭。该农民为讨回礼金,将介绍人控制了六天。结果,钱没要回,自己却触犯了刑律。7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管制一年。

法院查明,2009年8月,云南省陇川县城子镇碾子村村民刀某伙同他人,以将一杜姓女子介绍给胡某做妻子为名,骗走胡某现金16400元。胡某将杜某带至家中生活。一周后,胡某带杜某到固始县城给其买衣服。当日下午,杜某乘胡某不备逃走。

为要回被骗的礼金,胡某和家人想方设法打听刀某的行踪。2009年8月24日,胡某和家人在固始县城国源超市对面的“华兴旅社”找到刀某,并把刀某带至家中。其间,胡某一家将刀某控制在家中六天五夜。但刀某仍未能将钱退回。胡某于2009年8月30日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

粗心司机遇顽童

撞伤他人共担责

司机粗心大意,未将车钥匙拔下;顽童溜上车玩耍,不料启动车子将他人撞伤。7月4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判决司机刘某与顽童陈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周某损失共计8465.38元。

2009年9月21日,刘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装载大米来到某村民组销售。其间不知何时顽童陈某爬上电动车驾驶座玩耍,启动了电动车,将站在车后的周某撞倒致伤,刘某立即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3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发生这起意外事故,刘某与陈某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陈某属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赔偿。(戴启坤)

请人插秧欠工钱

打伤他人赔五千

张五雇请原告孙林等十人插秧,因工钱引发纠纷,进而致伤孙林。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孙林等十人经人介绍为被告张五插秧。双方经多次协商,约定报酬按1500元计付,当日收工时,孙林领取了800元工钱。次日,双方又商定工钱按1700元计付,被告同意将余款由介绍人保管,待秧插完后再行结算。第三日,因秧苗不够,还剩小部分水田未插完,孙林便到介绍人家索要工钱,被告随后赶到介绍人家要求扣除部分工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棒向原告打去,原告头部当即流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原告的伤经无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五遇事不冷静,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问题,反而持棒伤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林提供的法医鉴定费,因该鉴定机构无资质,不能对外接受收费性质的法医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杨帆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