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 晓 易承爽)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雷丽萍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和县区司法局局长会议,听取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汇报,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分析研究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监督工作进度,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近日,市司法局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意见》,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互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由法院立案庭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协调、配合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通过审查后,再申请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时,主管机关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审查后,法院准许受援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法院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提供便利,对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费用予以减免。此项规定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及时、更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使困难群众在立案、诉讼费缴纳、案件办理方面得到实实在在的方便和实惠。

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司法局在当地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由法院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司法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专业书籍,并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律师承担值班工作。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延伸法律援助的服务网络,就近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有需求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使群众能够获得及时、便捷、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能够有效提高群众的维权能力。

三是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实现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覆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未聘请代理人的,法院应指导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到法律援助机构或值班律师办公室申请法律援助。法院在指定辩护时,应当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不得直接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指定。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规范了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程序,能够有效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