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聂家君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体现了党对社会管理规律、政法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不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基层检察院履职过程中涉及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笔者经过近年来的观察和总结,认为基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犯罪引起的社会矛盾。如重大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涉农等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系统工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导致群体上访事件。二是因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矛盾很难调和,如果司法机关不注意情绪疏导,难免会引起更大的对抗甚至群体性事件。三是司法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如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四是由于政法干警执法不文明、不规范引起的社会矛盾,因程序不规范,导致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和不满。

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复杂、对抗性强、易扩大或激化且处理难度较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要树立全新的执法理念

要化解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

(一)树立积极作为的理念。要摒弃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和党委、政府的事情,与检察机关关联不大的错误认识。诚然,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各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但是,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树立法律监督的理念。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强调打击而不注重保护、强调协调而削弱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存在。一方面,部分检察干警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或监督不到位,致使在诉讼领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另一面,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往往在办案的同时引起新的矛盾。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要求我们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这一角色定位。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在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要从“矛盾的一方”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贯穿于具体执法办案始终,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通过理解、尊重、关爱等一系列人性化执法措施,(下转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