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并打起抢劫学生的歪主意。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这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7年4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罗山县城新区等处,采取暴力手段或威胁的方法,先后4次对高中在校学生进行抢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走他人合法财产,构成抢劫罪,罗山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刑罚与后罪刑罚数罪并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帆 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