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伦达 杨海波)日前,新县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在人民陪审员游某积极参与下,刘某、郑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原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郑某分两次付清刘某购买土地款及利息共计2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2009年9月,刘某与郑某协商,由刘某购买郑某搬迁安置区的一块土地,刘某为此于2009年9月14日、9月17日支付郑某8万元现金。2009年11月21日,刘某与郑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郑某将肖冲搬迁安置区的土地出让给刘某,总价款19万元。刘某在支付郑某12万元后,给郑某打了一张7万元欠条。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了30%的违约金。之后,双方为土地的交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新县法院承办法官调解,人民陪审员游某也多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刘某、郑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