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63岁的老太太赵某被石某撞伤后,新县法院法官运用亲情调解法,促使石某当庭兑现赔偿款24000元,案件圆满了结。
2010年2月22日19时15分,石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驶,在新县新集镇巴棚村巴棚桥路段将赵某撞倒,致使赵某受伤。新县交警大队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3月29日,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双方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邀请双方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工作。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赵某与石某最终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石某当庭兑现了赔偿款。(李伦达 张 涛)
姐弟失散多年
民警相助团聚
近日,商城县公安局汪桥派出所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助一外地男子找到其失散多年的姐姐并帮助他们返家。
2010年4月7日17时许,汪桥派出所民警在值班室热情接待了一名来自贵州省的男青年田勇。田勇反映他的姐姐田洪英几年前因患精神病走失,前几天商城县汪桥镇钟铺村一个叫余少校的人打来电话说田洪英在他家,因不知余家具体地址,特到派出所求助。问明有关情况后,汪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田勇找到余少校家。在余少校家,田勇见到了失散多年的姐姐田洪英,姐弟俩相拥而泣。经询问查明:田洪英于2007年8月间因患精神病在治疗期间出走,一路流落到河南。汪桥镇钟铺村居民余少校于2009年10月在潢川县双柳树镇看到路边的田洪英,因见她可怜,便将她领回,给她治病。在余少校的照料下,田洪英渐渐恢复记忆,说出了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余少校便打电话联系上其家人。于是便出现了田勇千里寻亲的感人一幕。
在得知田家家庭困难,姐弟俩已无钱返家的情况后,汪桥派出所民警又给了他们返家的路费。临走时,田勇紧紧握着民警的手,眼含泪水,一个劲儿地说:“谢谢警察同志,太感谢了!”(冯 如 宋时霖)
制造事故骗保
难逃法律严惩
日前,平桥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6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同案人王某的安排,驾驶王某在财保郑州分公司投保的豫S23095号奥迪轿车,故意撞到河南省新郑市107国道七里井南铁路限高铁柱,制造车被撞坏的事故,以此骗取财保郑州分公司保险金162204.94元。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尚未回国的他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刘某某入境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其受人指使参与犯罪亦未分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遂对其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王晓丹)
乘客大意丢失钱财
民警帮助失而复得
4月7日13时许,息县公安局关店派出所接到淮滨县马集镇村民王某求助。王某反映其于当日下午乘班车到信阳为嫂子看病,下车时发现行李包拿错了,自己的包内有现金14300元、户口本、农村医疗合作本和衣服等物,而现在手中行李包里面除了几件生活品外,还有一个关店乡新颜村小学胡小兵(化名)的作业本,希望民警帮忙查找。关店派出所所长丁新对此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民警展开查询。民警们通过信阳警务综合平台查到胡小兵家住关店乡新颜村,其祖父名叫胡某某,遂驱车赶到胡某某家。一开始,胡某某对其拿错包一事不予承认。丁新耐心地做胡某某思想工作,指明其错拿别人的行李本身也有过错,如今不能错上加错,况且这些钱是别人的救命钱。在民警的教育下,胡某某最终被感化,拿出了拿错的包,并将14300元也交了出来。王某和嫂子两人接过失而复得的财物喜极而泣,执意拿出一部分钱感谢民警,被民警婉言谢绝。两人激动地说:“息县的公安民警的办事效率真高!真是我们的救命恩人啊!”
(杨云仙)
合伙强奸妇女
最终难逃法网
4月27日,光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黄某、冯某经预谋,以到光山县泼陂河水库游玩为由,将女青年黄某某骗到泼陂河水库大坝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某不从。被告人冯某釆取暴力手段帮助黄某、冯某强行奸污了黄某某。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 花)
惯犯不思悔改
骗财落入法网
付某因犯盗窃罪与诈骗罪曾两次被判入狱,但是仍不思悔改。近日,他因诈骗钱财,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09年五一期间,付某看到一则征婚启事后,觉得有机可趁。于是,他购买了电脑,又从地摊上买回驾驶证、重庆市电信局工作胸卡与住房分配表等资料。随后,他就和息县籍离异女士李某取得了联系,谎称自己的前妻去世,愿意和其交朋友,并提供事先备好的“资料”复印件。通过网上交往,李某感觉两人颇有缘分。当年5月22日,他们在信阳市相约见面。25日,两人住进了息县旅馆,开始谈婚论嫁。在此期间,付某以应给自己的父母见面礼为由向李某索要财物。27日,李某取出现金1.6万元交给付某。次日清晨,付某以买早点为由逃之夭夭。2010年3月2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息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余 杰 邹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