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八

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08年12月30日,商城县工商局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举报称该县辖区内发现大量仿冒“郎”酒,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张某经营门店及仓库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皖郎”牌白酒涉嫌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11月29日及12月10日分两次从安徽省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皖郎”牌白酒2100件,后售出800件,共获利200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白酒注册商标为“皖郎”(商标注册号365380),其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注册的“郎”酒商标标识(商标注册号230457)极为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

商城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去除商品上侵权标识,消除影响;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三、罚款40000元,两项合计42000元。

案例之九

王某销售假冒“金水”牌电缆案

2009年6月10日,息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王某有销售假冒“金水”牌电缆的嫌疑。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息县城郊息州大道从事灯具电料零售经营,其门市部销售的标称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生产的“金水”牌电缆,系其从郑州某电料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12盘,该批电缆经郑州市第二电缆厂鉴定属假冒该厂产品。

息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标行为;二、没收侵权商品;三、罚款11163元。

案例之十

王某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09年12月10日,息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双沟”大曲酒。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息县城关北大街木工厂从事副食经营。2009年12月10日其在郑州某食品城购进30件“双沟”大曲酒,在通过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到息县时被该局查获,该批“双沟”大曲酒经“双沟”商标注册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双沟”大曲酒。

息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双沟”大曲酒30件;三、罚款6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