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消费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将陆续刊发由市工商局提供的2009年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
王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09年6月23日,光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宝相寺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王某有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2008年从郑州某白酒市场以每件1000元的价格购回“茅台”1件、“五粮液”1件、“剑南春”3件,另替亲戚处理春节剩余白酒“五粮春”2件,当事人准备将上述7件白酒在其副食店销售时被工商部门全部查扣,2009年6月24日,该批白酒经茅台、五粮液、剑南春酒厂打假办公室工作人员鉴定为假酒。
光山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扣留的假冒白酒;三、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之二
杨某销售侵犯“金龙鱼”商标
专用权食用油案
2009年8月5日,潢川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有一批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流入潢川县市场,正在销售。接到举报后,潢川县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方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杨某于2009年7月从武汉市某副食批发市场购进了“金龙鱼”二代食用调和油300件。经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的该批“金龙鱼”第二代食用调和油系假冒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潢川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金龙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龙鱼第二代食用调和油279件;三、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之三
陈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09年3月31日,市工商局浉河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整治行动中,对当事人陈某销售的由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史丹利”牌复合肥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省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复合肥为不合格肥料。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3月1日,从南阳以每吨2320元的价格购进“史丹利”牌复合肥10吨,并以每吨244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盈利1200元。
市工商局浉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二、罚款人民币1800元。三、两项合并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