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海燕

住有所居,方能安居乐业,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关键在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最近,记者在基层走访发现,行政、企事业单位不缴漏缴住房公积金问题较为突出——行政、企事业单位不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现象普遍存在,中低收入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和适当改善住房条件的福利待遇难以落实。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养老、医疗、失业这“三金”是强制的,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或者不缴。但是,基层反映,实际工作中,县区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不建不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管是设立单位公积金账户,还是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汇缴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的。而且,“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由此可见,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即使单位不为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当地财政部门也已将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划拨到单位账户,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和适当改善住房条件的福利待遇,广大干部职工无不愿积极办理。事实上,目前有的单位的干部职工公积金账户数额达几万元,而多数单位没予办理,导致大多中低收入有购房需求的干部职工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有关方面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力度,使福利政策深入人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相应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