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 磊
日前,潢川县一居民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在潢川县三环路购买的河南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置业)开发的财智家园的商用商品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普天置业应当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他购买的财智家园的房屋交付给他。现在交房日期至今已经超过3个月了,房屋仍未交给他。这位居民还称该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在房管局办公大楼一路之隔的对面公然销售,房屋现在已经基本销售完毕。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不能违规出售房屋的。他希望记者能调查了解其中的具体情况。
售楼处:商住房卖完仅余部分商用房
在潢川县三环路边,记者看到了普天置业开发的财智家园的商品房。两栋被称为东苑和西苑主体为白色和橙红色相间的新楼并排矗立在大路北边。在该售房部,记者看到一男一女正在聊天。记者一进门,聊天的女子就问想买什么房。当记者询问还有没有房屋卖时,聊天的女子回答说:“住宅房早卖完了,只剩下一部分门面房。”记者紧接着问该楼盘有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该女子迟疑了一下回答说:“怎么会没有呢?这么多房子都卖出去了,没有许可证我们能敢卖吗?”记者随后表明身份要求看一下销售许可证,此时,该女子迅速走到门外,边拿出电话拨打边说:“我不是这里面的人,我只是来看房子的。”该女子不再理会记者,只顾忙着给某人不停地打电话。
购房者:房款都付完还未见到房
购房者吕先生告诉我们,2009年1月11日,他与普天置业签订了购买其开发的财智家园东苑首层共计240多平方的门面房的内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首付36.9万元,余款在所在楼层封顶时,一次性付清”的规定,他在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36.9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在2009年6月12日又付清了余款100万元。按照此合同约定,普天置业须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他已付清房款的商用房交付给他。但至今已逾期3个月了,开发商仍未交给他房。
为了证明自己说的话不假,吕先生还拿出了普天置业给他开具的编号为09328和832200的收款收据及购房合同让记者看。“每次我到售房处问何时交给我房子,他们总说快了快了,再等一个星期就行,找一次说等一个星期,这等来等去的一晃就过了几个月。最后,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就找他们总经理,他们总经理不但不给我解决问题,相反还冲着我大发脾气说想去找谁告状就去找谁告状。”吕先生气愤地说。
房管局:确实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
在潢川县房管局二楼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该局办公室的杨主任。记者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杨主任回答说:“不清楚,这事归业务部门负责。”随后,杨主任叫来了该局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部门负责人。对于记者提出财智家园有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问题,该负责人坦承:“财智家园确实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记者于是问他:“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楼盘,房子可以卖吗?”该负责人回答说:“我是在业务部门工作,只负责业务部门的事,他要违规卖房子我也管不了,那就不是我能管得了的事了。这事归房管监察执法大队管,你去找他们问问。”
按照杨主任说的“已经给监察执法大队闻队长联系好了,你可以直接去找闻队长了解情况。”记者随即来到了潢川县房管局办公大楼侧楼二楼的执法大队。让记者奇怪的是,此时才11点10分,但二楼所有标有执法队门牌的办公室房门全部紧锁着。记者只好又回到杨主任的办公室,此时杨主任办公室的房门也敲不开了。
为了了解到真实情况,记者又找到二楼其他几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询问执法大队闻队长的电话号码,可此时无论问到谁,所有人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无奈之下,记者最终在三楼敲开一间标有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字样的房门。记者径直进去自我介绍了身份及情况后,这位副书记告诉记者:“我们也要求过财智家园的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他不办我们也没办法”。记者问该书记“监察执法大队明知道财智家园的开发商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不管吗?”该书记回答道:“我们已经管了,等会你可以问问监察执法大队的负责人,他会给你解释的。”
在该书记避开记者到楼下打了约20分钟的电话之后上来告诉记者:“执法大队长一会就到。”不久,该局监察执法大队的闻队长见到记者首先就说:“我在办公室待到11点20分,看没什么事就回家了。”对于记者提出的财智家园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售房应该做何种处罚时,闻队长回答道:“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我们对这个开发商去年已经进行了8万元的处罚,这个处罚金额在全县都算是比较高的。”闻队长还告诉记者:“违规售房现象近些年无论在哪个地方都层出不穷,在潢川县要想把这个现象彻底制止住,我们队这点人力根本不够,就是再多的人力也不行。”
记者问闻队长:“财智家园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已基本销售完毕,是否罚款后就可以继续卖房?是否能以罚代管呢?”闻队长说:“不要听售楼小姐瞎胡说,那是她吹的。”同时,闻队长还告诉记者:“举个例子说吧,有个人犯罪了,他跑的无影无踪,我抓不住他我也没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在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相关部门对此事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