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富
执法为民,这是全国人民都知道的道理;执法守规,这是每一个执法者上岗前的必修课。倘若执法违背了民意,倘若执法不照章办事,不知这样的“执法者”到底代表了谁?
近日,笔者读了《停车费咋恁高?》(见《信阳日报》2010年1月6日6版)一文,便有了上面的感言。据记者调查,因故被交警部门查扣的车辆,在被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时,日停车费从20元至50元不等,而市内的停车场(小车)收费标准大多在每天5元至10元之间。两项对比,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在收费上要高于市场几倍。为什么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如此高?细想一下,不外乎这么几个原因:一是被停放车辆的主人违法或违规了,他们的车辆停车费就应该高、“该罚”。但是,虽“该罚”却又违规;二是交警部门有些执法者与停车场经营者有利益关系,存在“图谋不轨”之嫌;三是对市民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问题,物价部门视而不见,有失职之嫌。民生大于天,民声响于地,而执法部门却不思、不听、不做,反而以牺牲民权、民利、民情为“执法标准”,这种情况,实在是执法的不幸!
交警执法属于一种政府行为,其暂扣车辆同样属于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因此,这种暂扣车辆的停车场本应由政府自己来建——政府既然扣了车,就应该为车主提供这样一个场地,并且承担好保管的职责,而不应该由市民来承担费用。现在的情况是,政府缺乏这样一个自有的场地,而需要向有关公司租赁场地来停车,存在一定的成本,只要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本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执法者把自己当做“刀俎”,把受罚者视为“鱼肉”,不“按套路出牌”,随手指定一个停车场,停车费就高出市场几倍!
何况,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辆的停放或临时停车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第五条还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执法既不按国家、省里的有关法规办事,也不按当地的市场价格办事,不知这样的执法应当称之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
由此,笔者想到了其他部门的执法,其行为是否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由此,笔者套用一句俗话:执法不按法规办,不如离职去“单干”;执法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开出租。让他们也尝尝如此受罚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