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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满桌的材料,张大爷向记者诉说着无奈。本报记者 赵 锐 摄 |
□本报记者 赵 锐
近日,家住我市中心城区胜利南路盆景园附近的张大爷向记者反映,他向单位交的5万多元集资款长期得不到退还。为此,他从2002年至今,8年间前后跑了多家单位,市、区领导做了多次批示,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张大爷告诉记者,他今年69岁,于1973年到豫南药厂工作,1995年到豫南药厂淀粉经销部当副经理。当时厂里效益不好,而淀粉经销部更是处于瘫痪状态,正式职工稳定问题亟待解决。厂领导号召职工集资筹款经营自救。 于是张大爷一共分8次向单位交去5万余元的集资款。后来由于效益不好,企业纷纷停产,最终造成集资款无法偿还。
企业破产后,张大爷从2002年开始几十次向相关部门讨要自己的集资款,均无结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大爷于2008年7月10日向市委副书记王道云求助依法清偿1995年的5万余元集资款。王道云批示:请浉河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但不知为何一直没能落实。2009年6月18日他再次向市委副书记王道云求助,落实清偿集资款。王道云再一次批示,请浉河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并让市信访局协调落实。浉河区有关领导也多次批示都未果。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他于2009年11月24日向市长郭瑞民求助,并将党的政策及领导批示一并呈交郭瑞民,郭瑞民当日就做出了批示,请浉河区区长邵春杰妥善处理。市长批示件本应1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可是过了1个多月的时间他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在张大爷家中,记者见到他的申请材料、原始发票足足装满了一大包,张大爷把这些年他找领导签字的材料一一摆在了桌子上,有的市、区领导已签了好几次。他无奈地说,这些年为了要钱耗尽了精力,唉!可真难呀!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家企业改革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企业账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账的,优先进行清偿或视同负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