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崔俊杰)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损毁婚庆录像而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判决由某影楼赔偿周某录像带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200元。

2009年5月10日,周某将录有其结婚仪式的录像带交给信阳市某影楼制作光盘,并预付了制作费用。周某于约定日期6月1日去某影楼取光盘时,被告知因该影楼工作人员疏忽,在操作过程中将录像带损坏,无法显示影像致永久灭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某影楼赔偿其录像带费2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周某的录像带中拍摄了其结婚仪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由于某影楼的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周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