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9月25日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朱局长,《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朱局长: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基础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去年以来,扩内需、保增长,从中央到地方投资进一步加大。如何确保这些政府投资的安全运行,切实发挥应有效益,是各级政府关心的重要问题。全市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逐步把投资审计作为工作重点。由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多,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不严格、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的损失浪费,建设投资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省人大适时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在法律层面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增强了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朱局长:《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立法,对于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迫切需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需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审计监督程序,促进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是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都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社会各界对审计监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审计客观环境的变化,需要在法律层面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把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
三是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条例》科学合理地界定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内容和方式,完善了审计成果的运用,明确了审计对象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
四是建立预防腐败惩防体系建设的需要。《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记者:一项新的法规的出台,必然包含新的内容。《条例》都有哪些新的内容?
朱局长:《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内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科学的设定。
一是明确了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是明确了审计范围和对象。《条例》明确规定审计的范围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对象是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这些单位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是明确审计采取的方式。《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审计资源,扩大审计覆盖面。
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五是明确了审计成果运用。《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记者:我们信阳审计机关如何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朱局长:《条例》的贯彻落实既是全市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重要任务。一要宣传好《条例》的内容,使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知晓政府投资审计是建设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二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让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把握,正确运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做好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常态化、制度化;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增强审计监督的效果和威慑力。四要结合实际着手编制2010年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用审计实际工作贯彻落实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