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豪 吴章科

固始县一高中教师骑电动车外出办事时,不幸被一辆货车撞上,导致其髌骨骨折。12月14日,固始县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伤者司某所花医疗费等合计2703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代被告姜某赔偿;司某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其自负。

2009年4月25日晚6时许,司某骑电动车在县城蓼北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自西向东行驶时,遇被告姜某驾驶自家小型货车自北向南在该交叉口左转弯往东行驶。两车相撞,司某受伤,当即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者右腿髌骨骨折,遂由院方施行手术。至同年5月20日出院,共花医疗费4681.51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姜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分别承担次要、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司某与被告姜某发生交通事故,姜某承担主要责任,司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姜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此险种范围内代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司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由其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