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17岁的被告人魏某家住罗山县南部山区,因家境贫困,初中二年级时就辍学在家务农。2009年3月,在同乡人介绍下来到罗山县城一知名澡堂内打工。9月2日夜10时许,魏某见一顾客脱衣服时携带有现金,遂生贪念,于是乘该顾客洗澡之际,用钳子撬开其放衣服柜子的锁,偷走其衣内现金9000元,并藏匿于澡堂一角。后该名顾客发现失窃即报警,现金被当场找到。
法院鉴于魏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