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5日上午,何某到该乡集贸市场闲逛,当行走至被害人王某摆的摊位前,发现王某夫妇将钱盒放在身后的凳子上,于是趁王某夫妇二人忙着做生意之机,悄悄地将钱盒抱走。刚刚离开摊位,王某发现遂呼叫,并进行追赶,何某跑有20多米远后,将钱盒扔在地上,慌忙逃窜,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盒内现金分文未动。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原因在于何某趁王某夫妇二人背对着钱盒之机,将钱盒拿走,占有他人财物采取的是秘密手段,符合盗窃犯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原因在于何某在王某夫妇不备的状态下将钱盒拿走,实施行为具有公然性,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三、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在于:由于财物具有从属性和可分离性,因而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物的占有方式也具有多样性。手提包可以提在手中或者挂在肩上,摩托车却不能随身携带,自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放在家中,马牛羊等家畜却要放养。概括起来,所有人或持有人对财物的占有方式分为虚拟的控制和实际的控制。只有某物处于实际控制的状态时,才会发生强行夺取的情形。案例中,被害人将钱盒放在身边,跟随身携带的实际控制状态是有区别的。
抢夺行为是相对于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财物的控制而言的。抢夺是强行夺取,表现为一定的作用力,从物理学的角度上讲,作用力具有对称性。只有某物在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实际控制下即在控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非法取得财物的人才有必要采取一定的力强行夺取,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实际控制状态,进而非法取得财物。所以在行为人刚刚接触被害人财物并没有占有财物时,实施的强力就能让被害人感觉到。反之则不然,因此,本案中行为人接触并将钱盒抱走,被害人不会因为受强力作用而有感觉,只是因为需要找零钱才发现。
抢夺行为具有公然性,这种公然性不仅是相对于周围群众的公然性,而且也相对于被害人本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往往也会选择被害人移开视线,注意麻痹的时刻下手,目的是便于一次性成功,而非在于是否会被发觉。而盗窃犯罪的秘密窃取行为仅仅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只要是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自认为是不会让被害人发觉,哪怕是周围人发觉,也成立盗窃罪。本案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意利用被害人背过身,不会发觉的时候接触并抱走钱盒,虽然在钱盒抱走后被害人发现并将钱盒追回,但是被害人发觉时行为人已经占有钱盒,至于因为追赶及时,行为人占有的时间较短后,就将钱盒扔掉,被害人又失而复得。这只是盗窃既遂与未遂的问题,而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