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落户固始县的云南籍青年女子为牟取不义之财,将一名年仅15岁的女同乡骗至固始县,先后四次出卖。该女子的恶行激起丈夫的义愤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11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胡石妹及其同伙刘文国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胡石妹现年21岁,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于2008年3月与固始县杨集乡北店村农民李某结婚。
2009年5月17日,被告人胡石妹与固始县杨集乡杨圩村农民刘文国到广州市出差购物,5月19日决定返乡。当日上午,二人在广州市火车站购票时偶遇云南省文山自治州丘北县少女丽丽(化名,1994年6月出生)。丽丽告诉胡石妹,她在广州务工,因工资很低,身上仅有100元现金,正为买不起火车票发愁。胡石妹遂和刘文国交换一下眼色,称自己也是云南人,和刘文国是夫妻,打算回昆明,但身上钱不够三人回昆明的路费,所以只得返回固始找钱。两被告人将丽丽骗至固始县,在县城附近租住旅馆。后胡石妹对外与丽丽以表姐妹相称,分别以3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丽丽介绍给固始县杨集乡的周某、孙某、饶某“为妻”。因周某等人均是坚持只有丽丽跟他们安心过一段日子才能给钱,遂未果。
6月5日,两被告人找到本村人孙某某(单身),让其给丽丽“介绍婆家”,未果后要将丽丽介绍给孙某某。孙某某将此事告知胡石妹丈夫李某。李某对妻子不听劝阻拐卖妇女和因此疏于家务十分恼怒,遂与孙某某一道来到被告人刘文国的家,将正等着孙某某拿钱领人的两被告人扭送至固始县公安局。被害人丽丽被解救。
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