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敏余开海)“谢谢各位法官!谢谢你们!”10月28日,当第35份调解书签收完毕时,35户村民代表一一和承办法官握手致谢。至此,信阳中级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35户村民的群体诉讼案。
2006年,奚某响应政府号召种植柳条,承包了固始县观堂乡35户村民的土地,与村民代表马某等人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奚某即将2006年的承包费用交给了马某等人,马某用该款为35户村民交纳了他们当年的水费。2007年奚某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费用交给了马某。2008年奚某采伐柳条时遭到35户村民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35户村民遂将奚某起诉到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土地转包合同无效。固始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梁某、陈某等35户村民要求确认与奚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梁某、陈某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信阳中级人民法院。
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梁某、陈某等人多次找到承办法官反映情况,并声称如果判决结果不能让他们满意,他们将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如果处理简单予以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反而还会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信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坚持调解优先、以调为主的办案理念,通过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和庭后调解,背靠背调解,深入群众中间调解,联合当地村委会、乡政府共同调解等方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奚某承包的100亩土地,按照合同年限从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每年每亩按照240元交纳承包费给35户村民,每年共计24000元,每年3月30日前将款交给梁某和陈某等35户村民手中;35户村民毁坏的33亩林地,奚某自愿不再追究,2009年承包款14000元,按原数给付,调解书签收后5天内付清;35户村民今后不得再影响奚某的土地耕种受益,并允许奚某对外发包土地,否则,赔偿给其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经过法官真情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化解,并握手言和,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