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自何处?

征信由征信机构(包括信用登记机构、信用调查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即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来征。一般来说,真正能够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都是一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它们或者是经过上百年历史,已经在市场中建立了信誉、具有较强专业水平的市场化机构,或者就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中心,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门从事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绝大部分是来自于与个人有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小部分来自于其他机构。人民银行只是将上述机构中属于每个人的信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业务信息会先由业务发生行汇总上报给其总行,其总行会定期将信息报送给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从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每个人的信用报告。

五、个人信用报告中能区分“善意欠款”和“恶章欠款”吗?

征信系统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或“恶意”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此外,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考察个人信用记录的目的是判断个人未来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由于“善意”或“恶意”原因造成的所有未按期履约的可能性,目的是对具有不同贷款消费和还款习惯的客户实行差别管理,提高效率。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和“恶意”欠款。(未完待续)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