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桥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艾某返还原告汪某购房款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20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原告汪某与被告艾某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自建楼房第一层东侧面积为123平方米的一套住房,总价款110000元,原告于同日交给被告60000元现金。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反悔,否则扣罚违约方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5月,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卖给原告的住房又被卖给了别人。原告便找被告讨要购房款6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000元,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便诉到法院。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张纯松 周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