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瓮诗佳)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王某驾驶拖拉机载着李某经过十字街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李某从车上掉落并被拖拉机碾轧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李某系王某车上的乘客,不能转换为第三者,在投保范围内仅赔付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1万元。王某表示,李某的伤主要是掉落被轧导致的,已经不算乘客,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双方存在争议,该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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