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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解读《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 张方志)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规定》,昨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规定》是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表示,在工作职责方面,《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

在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时,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在优化登记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细化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并明确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

该负责人介绍,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另册管理制度,规定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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