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宏武
身份证号码:342601********6515
电话:18911825155
工作单位:信阳北壹服饰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大写: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浉)应急罚〔2026〕执法1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信阳市浉河区应急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原银行信阳浉河支行(账号:1020111000001012),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五星6组胡同
联系电话:0376-6618255
信阳市浉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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